域名抢注的概念和措施是什么?

时间:2022-06-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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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百科知识)一、什么是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域名抢注的概念和措施是什么?

一、什么是域名抢注

  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往往都早已被人注册。而作为一个域名投资者或正要选取一个域名来开展网上业务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注册查询是很困难的。最好的方法是从前人注册过,而因为种种原因被删除的域名中去寻找,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个域名在被删除之后,任何个人、机构,都可以通过域名注册查询商去注册这个域名,没有任何的限制,完全遵从先到先得的原则。由于有很多网站提供将被删除的域名的查询功能。因此,一些好的域名,往往是在被删除后的一秒钟之内就被一个新的注册者所注册。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你还来不及查询到这个域名是被删除了,就已经被人捷足先登了。

  二、域名抢注的措施

  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注册商也与这些域名抢注商达成了协议,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个人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减小了很多很多。

  由于域名具有国际通用性,同时又具有唯一稀有性,并且遵循先注册先得原则。因此,好域名价值不菲,参加拍卖域名竟标,收购域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做法。

  第一步:WHOIS查询域名信息,获得域名主人联系方式。

  第二步:进入询价,谈判阶段,努力促成交易。

  第三步:双方答成一致,域名进行转移。

  以上就是域名抢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域名抢注概念如下(来自百度百科):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域名争议仲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个人或单位的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之情节,例如在抢注的域名网站内进行非法活动等。 其次,如果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也就是说注册人事先不知情,或是驰名商标等,可以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二、解决思路:

出现抢注——找出证据,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如果是恶意抢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若对方不是“恶意抢注”,是事先不知情——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主持下与对方调解。

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最好先私下与对方协商,看能不能友善处理,因为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都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

三、恶意抢注判断:

定义:

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域名注册通常遵循“先来先注册”原则,所谓抢先注册,就是域名由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所有和使用。而恶意抢注,,是指域名的注册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得到和使用,而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域名。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条件判断: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 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相关延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网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网址:

资料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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